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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實驗動物福祉>
NLAC動物實驗管理小組
>設置要點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實驗動物中心「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要點
第一條: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實驗動物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監督本中心內部動物管理及使用規範,確保動物品質,維護實驗動物相關技術服務與技術開發之水準及效益,並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頒布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訂定本要點。為因應未來國際認證所需以及配合國際學術交流,本管理小組英文名稱沿用國外通稱之IACUC(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
第二條:本中心動物「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審核本中心動物實驗之科學應用計劃。 二、 提供本中心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服務。 三、 提供本中心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建議。 四、 監督本中心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應用等行為。 五、 編報本中心年度執行動物科學計劃之監督報告。 前項年度執行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條:本管理小組設置委員人數七至十五人,由本中心主任聘請擔任之;委員成員中必須至少具有合格獸醫師資格者一人及不使用動物之外界人士一人。委員聘期兩年,期滿得續聘。倘於聘期內委員異動出缺,由本中心主任另聘人選遞補。
第四條:本管理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由主任自委員中遴聘兼之。另置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本中心同仁兼任,以協助處理本管理小組業務。
第五條:本管理小組得依實際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提供專業諮詢建議,俾使本管理小組之各項任務得以順利推動。
第六條:本管理小組每半年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由出席之管理小組成員互推主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七條:本管理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外聘之專家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差旅費。
第八條:本要點經本中心業務會議審議通過,再提請主任核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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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更新日期:9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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